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为规范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负责人通过自检,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该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停止销售相关问题食品。
二、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市场监管局;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三、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下列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
紧急召回: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对于紧急召回的,负责人应当在知悉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一般召回;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对于一般召回,负责人应当在知悉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五、负责人应该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
六、本单位一旦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七、负责人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食品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的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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