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验收
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3.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4.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5.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二、粗加工与切配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4.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三、食品烹饪
1.烹饪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
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6.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7.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8. 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四、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
1.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2.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1.餐用具使用后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2.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3.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4.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五、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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