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制度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实行留样,并由专人负责。
二、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三、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8℃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四、留样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五、食品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六、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上锁。
七、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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