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明示在食品添加剂公示牌上,并悬挂在企业明显位置,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三、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基本信息包括:食品添加剂保管人,食品添加剂使用人,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功能、使用标准、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四、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五、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要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
六、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